安置对象有哪些?如何申报?待遇咋样?———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答记者问
2021-06-08 01:12:51
□本报记者 陈海寅
就业,一端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端连着群众的饭碗,是社会民生之本。近年来,为稳就业、保民生,市人社局在大力开展技能培训、积极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同时,还瞄准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消除“零就业”家庭,多措并举保民生、促发展。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
(三)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也就是说,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不是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人员不足问题。
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有哪些?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并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已脱贫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考虑到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城镇特困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
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程序是什么?
答: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在本年度11月底前,将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本年度11月底前未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的,一律不列入下年度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
问: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报公益性岗位?
答:每年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公告都要在各级人社部门或政府网站发布。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应聘。
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期限有多长?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问: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待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市辖区为1900元/月,淇县为1700元/月,浚县为1500元/月,并随着经济发展,今后还要不断调整。政府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违反公益性岗位政策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未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顶岗、长期空岗、长期请假不在岗等现象;
(三)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于补充本单位办公人员不足,实际从事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的;
(四)拖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
(五)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